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乙方: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3、。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1、2、3、四、保安1、内容(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3)2、责任(1)(2)____________(3)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内容(1)(2)(3)2、责任(1)(2)(3)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第三条物业管理...